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砀检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525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永春县**镇**村**号,住福建省惠安县**广场**室。被告人肖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1日被砀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4日被砀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砀山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524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福建省安溪县人,住安溪县**乡**村**号。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1日被砀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4日被砀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砀山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文海,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524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乡**村**号,住福建省泉州市**栋**号。被告人吴文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1日被砀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4日被砀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砀山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肖燕珍,女,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525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镇**村**号,住福建省泉州市**栋**号。被告人肖燕珍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1日被砀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4日被砀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砀山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苏炳灿,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525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福建省永春县人,住永春县**镇**村**号。被告人苏炳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砀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7日被砀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砀山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曾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525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福建省永春县人,住永春县**镇**村**号。被告人曾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砀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7日被砀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砀山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525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福建省永春县人,住永春县**镇**村**号。被告人郑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砀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7日被砀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砀山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525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福建省永春县人,住永春县**镇**村**号。被告人郑某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3日被砀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3日被砀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砀山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苏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525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镇**村**号,住永春县**镇**小区**号。被告人苏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1日被砀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30日被砀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砀山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525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镇**村**号,住福建省泉州市**小区**号楼。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1日被砀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4日被砀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砀山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525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福建省永春县人,住永春县**镇**村**号。被告人冯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7日被砀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3日被砀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砀山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肖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5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福建省永春县人,住永春县**镇**村**号。被告人肖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3日被砀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0日被砀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砀山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汪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5251976********,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福建省永春县人,住永春县**镇**村**号。被告人汪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砀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7日被砀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砀山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524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福建省安溪县人,住安溪县**镇**村**号。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3日被砀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3日被砀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砀山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砀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吴某某、吴文海、肖燕珍、苏炳灿、曾某某、郑某甲、郑某乙、苏某某、陈某某、冯某某、肖某某、汪某某、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4月30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14名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肖某某、吴某某、吴文海、肖燕珍、曾某某、郑某甲、郑某乙、苏某某、陈某某、冯某某、汪某某、吴某某使用被告人苏炳灿、肖某某提供的赌博网站接口,建立QQ群,并利用微单机器人软件为QQ群内参赌人员进行代理下注,并从下注返点中抽成进行获利,组织赌博活动。具体事实如下:
2018年7月底,被告人肖某某、吴某某、肖燕珍共同在网上建立QQ群“英皇国际”,2018年8月,被告人吴文海加入该群并负责管理。该群使用被告人苏炳灿提供的赌博网站接口(俗称盘口),利用赌博网站开出数字的大小、单双、龙虎等供参赌人员进行赌博,利用微单机器人软件为QQ群内参赌人员进行代理下注,并从下注返点中抽成进行获利。四人共同约定获利分成肖某某、吴某某、肖燕珍、吴文海每人25%。经安徽求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认定QQ群“英皇国际”自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4月25日通过支付宝账号及微信号账号收受赌资共计人民币22584664.43元(以下币种同)。
2018年10月,被告人肖某某、吴某某、肖燕珍、吴文海、苏某某共同在网上建立 QQ群“八号公馆”,2018年11月,被告人冯正权(另案处理)加入该群并与苏某某共同负责管理。该群使用被告人苏炳灿提供的赌博网站接口,利用赌博网站开出数字的大小、单双、龙虎等供参赌人员进行赌博,利用微单机器人软件为QQ群内参赌人员进行代理下注,并从下注返点中抽成进行获利。共同约定获利分成:肖某某、吴某某、肖燕珍、吴文海每人10%,苏某某、冯正权每人30%。经安徽求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认定QQ群“八号公馆”自2018年10月5 日至2019 年4 月25日通过支付宝账号收受赌资共计9323520.39元。
2019年3月,被告人肖某某、吴某某、肖燕珍、吴文海、苏某某、汪某某共同在网上建立QQ群“ 时时娱乐” ,汪某某负责管理。该群使用被告人苏炳灿提供的赌博网站接口,利用赌博网站开出数字的大小、单双、龙虎等供参赌人员进行赌博,利用微单机器人软件为QQ群内参赌人员进行代理下注,并从下注返点中抽成进行获利。共同约定获利分成:肖某某、吴某某、肖燕珍、吴文海、苏某某每人14%, 汪某某30%。经安徽求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认定QQ群“时时娱乐”自2019年3月11日至2019年4月25日通过支付宝账号收受赌资共计1816369.87元。
2018年8月,被告人肖某某、郑某乙、郑某甲、曾某某共同在网上建立QQ群“天天”,由郑某乙负责管理,使用郑某甲提供的赌博网站接口,利用赌博网站开出数字的大小、单双、龙虎等供参赌人员进行赌博,利用微单机器人软件为QQ群内参赌人员进行代理下注,并从下注返点中抽成进行获利,共同约定获利分成:肖某某、郑某乙、郑某甲、曾某某每人25%。2018年11月20日前后,被告人曾某某负责管理。共同约定获利分成改为肖某某30%、郑某乙5%、郑某甲30%、曾某某35%。2019年1月21日前后,郑某乙重新负责管理该群,获利分成不变。且被告人肖某某在QQ群“天天”中获利的钱30%分给吴某某,10%分给吴文海。经安徽求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认定QQ群“天天”自2018年8月至2019年4月25日通过支付宝账号收受赌资共计12589929.48元。
2018年11 月,被告人肖某某、陈某某、郑某甲、曾某某共同在网上建立QQ群“开心”,由陈某某负责管理,该群使用郑某甲提供的赌博网站接口,利用赌博网站开出数字的大小、单双、龙虎等供参赌人员进行赌博,利用微单机器人软件为QQ群内参赌人员进行代理下注,并从下注返点中抽成进行获利。共同约定获利分成:肖某某、郑某甲、曾某某每人20%,陈某某40%。且肖某某在QQ群“开心”中获利的钱30%分给吴某某,10%分给吴文海,30%分给肖燕珍。经安徽求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认定QQ群“开心”自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25日通过支付宝账号及微信号账号收受赌资共计7443631.22元。
2019年5月,被告人郑某乙、冯某某共同在网上建立QQ群“古茗”,郑某乙负责管理。该群2019 年6月10日开始使用被告人肖某某提供的赌博网站接口,利用赌博网站开出数字的大小、单双、龙虎等供参赌人员进行赌博,利用微单机器人软件为QQ群内参赌人员进行代理下注,并从下注返点中抽成进行获利。共同约定获利分成:郑某乙30%、冯某某70 %。2019 年7月22日,被告人吴某某加入,并负责管理该群。共同约定获利分成改为:郑某乙10%、冯某某40%、吴某某50%。经安徽求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认定QQ群“古茗”自2019年5月至2019年7月30日通过支付宝账号及微信账号收受赌资共计6048074.26元(其中2019年5月至2019年6月9日收受赌资1960691.96 元, 2019年6月10 至2019 年7月22日收受赌资3543879 .3元,2019 年7月23 至2019 年7月30 日收受赌资543503.00元)。
被告人肖某某、吴某某、吴文海、肖燕珍、苏某某、陈某某于2019年4月26日经传唤后到其所在辖区派出所投案。被告人曾某某于2019年6月17日主动到砀山县公安局投案。被告人郑某乙于2019年7月30日在福建省永春县通州大道盛畔小区三楼301室被砀山县公安局民警抓获。被告人吴某某于2019年7月30日经口头传唤后到福建永春县公安局投案。被告人冯某某于2019年8月7日主动到砀山县公安局投案。被告人肖某某于2019年9月3日主动到砀山县公安局投案。被告人苏炳灿、郑某甲、汪某某于2019年10月28日主动到砀山县公安局投案。
被告人肖某某缴纳非法所得人民币236900元,吴某某缴纳非法所得人民币201700元,吴文海缴纳非法所得人民币204500元,肖燕珍缴纳非法所得人民币200000元,苏炳灿缴纳非法所得人民币170000元,曾某某缴纳非法所得人民币 80000元,郑某甲缴纳非法所得人民币130000元,郑某乙缴纳非法所得人民币100000元,苏某某缴纳非法所得人民币80000元,陈某某到案后主动缴纳非法所得人民币60000元,冯某某缴纳非法所得人民币90000元,肖某某到案后主动缴纳非法所得人民币80000元,汪某某缴纳非法所得人民币9600元。均缴纳至砀山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砀山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违法犯罪前科查证工作记录等书证;
2.证人蒋某某、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肖某某、吴某某、吴文海、肖燕珍、苏炳灿、曾某某、郑某甲、郑某乙、苏某某、陈某某、冯某某、肖某某、汪某某、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求是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意见书;
5.砀山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等;
6.砀山县公安局提取的电子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吴某某、吴文海、肖燕珍、苏炳灿、曾某某、郑某甲、郑某乙、苏某某、陈某某、冯某某、肖某某、汪某某、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吴某某、吴文海、肖燕珍、苏炳灿、曾某某、郑某甲、郑某乙、苏某某、陈某某、冯某某、肖某某、汪某某、吴某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组织赌博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吴某某、吴文海、肖燕珍、苏炳灿、曾某某、郑某甲、郑某乙、苏某某、陈某某、冯某某、肖某某、汪某某、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马 铎
2020年 5月11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取保候审,住福建省惠安县**广场**室;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住福建省安溪县**乡**村**号;被告人吴文海现取保候审,住福建省泉州市**栋**号;被告人肖燕珍现取保候审,住福建省泉州市**栋**号;被告人苏炳灿现取保候审,住福建省永春县**镇**村**号;被告人曾某某现取保候审,住福建省永春县**镇**村**号;被告人郑某甲现取保候审,住福建省永春县**镇**村**号;被告人郑某乙现取保候审,住福建省永春县**镇**村**号;被告人苏某某现取保候审,住福建省永春县**镇**小区**号;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住福建省泉州市**小区**号楼**号;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住福建省永春县**镇**村**号;被告人肖某某现取保候审,住福建省永春县**镇**村**号;被告人汪某某现取保候审,住福建省永春县**镇**村**号;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住福建省安溪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十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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