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平检一部刑诉〔2020〕173号
被告人肖某则,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镇**村**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5月7日被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5月29日被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与前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5日至10月17日间,被告人肖某则伙同他人在平阳县萧江镇后林高架桥附近、山桥村180号等处开设赌场,纠集他人以扑克牌“32张某某大小”的形式聚众赌博,并抽取头薪9000余元。同月17日晚,公安民警在平阳县萧江镇山桥村180号查获该赌场,并当场查获参赌人员11人、赌资人民币2615元。
案发后,被告人肖某则于2019年10月31日主动到平阳县公安局投案,已退出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9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毛某某、应某某、蔡某某等人的证言,公安出具的到案经过;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肖某则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则结伙开设赌场,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秀明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肖某则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28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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