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星检公诉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11976********,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娄底市娄某某**镇**村**组**号,住娄某某**房。曾因犯抢劫罪,于1995年6月20日被原娄底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3月3日被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2012年2月12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2016年5月25日被娄底市公安局钢城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犯贩卖毒品罪,2017年6月7日被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2018年1月23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11月29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16日至5月15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4月3日至4月1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肖某某为满足毒瘾,以贩养吸,于2019年11月期间先后五次在娄底城区贩卖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及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共计重约40.44克(含缴获的36.24克)。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1月19日、25日、26日,被告人肖某某在娄某某司法局附近以500元/小包的价格向毛某某(微信名“忍!马神变神经”)的吸毒人员各贩卖1小包冰毒、麻古(每包重约0.7克),共计重约2.1克。
2.2019年11月27日、28日,被告人肖某某在娄底汽车站“曾立和”龙虾店附近以500元/小包的价钱向吸毒人员胡某某分别贩卖2小包、1小包冰毒、麻古,共计重约2.1克。
2019年11月28日晚,被告人肖某某在在娄某某司法局附近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其身上及住处缴获甲基苯丙胺32.09克、甲基苯丙胺片剂4.15克。
被告人肖某某归案后,对其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刑事判决、扣押物品清单、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毒品收缴收据、扣押物品清单、入所体检表等书证;2.证人胡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毒品鉴定意见;5.辨认及称重、取样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数量在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系累犯、还系毒品犯罪的再犯,犯罪后具有坦白情节,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五十六条。建议对其判处十二年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建平
2020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于娄底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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