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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习文等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_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公诉刑诉〔2019〕37号

被告人肖习文,曾用名肖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2231970********,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安徽省南陵县**镇**路**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8年1月20日被新邵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2月11日被新邵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经邵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2018年5月11日;经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两次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2018年9月11日。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2231966********,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安徽省南陵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8年4月11日被新邵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9日被新邵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5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慈某某,女性,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2231975********,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安徽省南陵县**镇**村**村**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8年5月23日被新邵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25日被新邵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5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邵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习文、徐某某、慈某某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8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期间: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1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2018年12月23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至12月,被告人肖习文分多次从王某某(已提起公诉)处以500-700元/斤的价格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穿山甲活体12只,于2017年6月至2018年1月加价转卖给被告人慈某某、徐某某及犯罪嫌疑人范某某、陈某某、阮某某、戴某某、李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2017年以来,肖习文分批从邱家平(另案处理)处以250-260元/斤的价格收购冰冻穿山甲300多斤,价值8万余元,加价出售给被告人徐某某及犯罪嫌疑人刘某某、黄某甲、周某某、李某某、戴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其中175.4斤尚未出售。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12月28日,犯罪嫌疑人陆某某(另案处理)联系徐某某要求购买活体穿山甲,徐某某即联系肖习文送货,双方谈好价格后,肖习文于2018年1月1日将一只8.5斤的活体穿山甲以800元/斤的价格卖给徐某某,徐某某收货后以850元/斤的价格转卖给陆某某,陆某某再加价转卖给程某某(另案处理)。

2018年12月9日至2018年1月1日,肖习文分两次以315-330元/斤的价格出售冰冻穿山甲34.1斤给徐某某,徐某某将其中28.9斤冰冻穿山甲转卖给杨某某(另案处理),杨某某加价转卖给汤某某(另案处理);徐某某将其中5.2斤冰冻穿山甲分两次出售给何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食用。

2.2017年12月,肖习文分四次以770-820元/斤不等的价格,向慈某某出售活体穿山甲4只,慈某某收货后将其中两只加工后食用,另两只加价转卖给他人。

3.2017年6月,肖习文以980元/斤的价格向范某某出售一只5.2斤的活体穿山甲,范某某将这只穿山甲加工后出售给食客;

2017年10月,肖习文以1050元/斤的价格再次向范某某出售一只10斤重的活体穿山甲,范某某收货后转卖给梁某某(另案处理)。

4.2017年12月2日,肖习文以780元/斤的价格出售一只8.4斤的活体穿山甲给陈某某,2018年1月9日,肖习文再次以850元/斤的价格出售一只7.4斤的活体穿山甲给陈某某,陈某某将这两只穿山甲分别加工后和家人一起食用。

5.2018年1月6日,肖习文 770元/斤的价格将一只4.9斤的活体穿山甲出售给阮某某,阮某某收货后加价转卖给他人。

6.2017年12月27日,肖习文以770元/斤的价格出售一只8.4斤的活体穿山甲给戴某某,戴某某收货后加价转卖给“XX”(身份不明)。

2017年12月6日,肖习文以310元/斤的价格出售一只4.5斤的冰冻穿山甲给戴某某,戴某某将这只冰冻穿山甲加工后食用。

7.2017年12月27日,肖习文以760元/斤的价格出售一只7.4斤的活体穿山甲给李某某,李某某收货后加价转卖给“谢老板”(身份不明)。

2018年1月初,肖习文以310元/斤的价格出售一只4.5斤的冰冻穿山甲给李某某,李某某将这只穿山甲加工后和家人一起食用。

8.2017年12月,肖习文分两次向刘某某出售冰冻穿山甲27.8斤,总价值11300元。刘某某收到穿山甲后加工食用。

2017年12月,肖习文分两次向黄某甲出售冰冻穿山甲16.1斤,总价值4899元。黄某甲将这些冰冻穿山甲加工后和家人一起食用。

2017年9-10月份,肖习文分两次向周某某出售冰冻穿山甲27.4斤,总价值7444元。周某某将这些冰冻穿山甲加工后和家人食用。刘某某、黄某甲、周某某分别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和肖习文结算货款。

2018年1月20日,肖习文被抓获归案,公安民警从其租房内搜缴冰冻穿山甲175.4斤,经鉴定,均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马来穿山甲。

徐某某于2018年4月11日被抓获归案,慈某某于2018年5月23日主动向新邵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到案后,徐某某退缴涉案暂扣款40万元,慈某某退缴涉案暂扣款2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清单、照片;

2.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资料、微信聊天、转账记录、手机通信记录、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租房合同等书证;

3.证人陆某某、程某某、何某某、梁某某、叶某某、黄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肖习文、徐某某、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同案人王某某、杨某某、汤某某、刘某某、范某某、黄某甲、阮某某、戴某某、陈某某、李某某、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搜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习文非法买卖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穿山甲12只,非法买卖穿山甲冻体价值8万余元;被告人徐某某非法买卖穿山甲1只及冰冻穿山甲价值1万余元,两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慈某某非法买卖活体穿山甲4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永泉

2019年3月5

附:

    1.被告人肖习文现羁押于新邵县看守所;被告人徐某某(联系电话1385534****)、慈某某(联系电话1353518****)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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