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县检一检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联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2311993********,藏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阿坝县,住阿坝县**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阿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阿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5日被阿坝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阿坝县看守所。
本案由阿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联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2020年4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8年10月24日,被告人联某伙同建某某(已判决)、腾某某(已判决)、求某某(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华某某(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在阿坝县**乡**村附近将被害人昂某家的10头牦牛盗走,之后销赃给甘肃省玛曲县雪原肉业。经鉴定,涉案10头牦牛价值37800元人民币。
2. 2018年10月30日,被告人联某伙同建某某(已判决)、腾某某(已判决)、求某某(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华某某(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在阿坝县甲尔多乡正达村附近将被害人确某某、更某某家的3头牦牛盗走,之后销赃给甘肃省玛曲县昌翔肉业。经鉴定,涉案3头牦牛价值16600元人民币。
3. 2018年10月31日,建某(已判决)、腾某某(已判决)、求某某(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华某某(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在阿坝县**乡**村附近将被害人多吉家的76头牦牛盗走,之后被告人联某帮助建某等人将盗窃所得的76头牦牛藏匿在建某家中,并帮助建某等人将其中的19头销赃给甘肃省玛曲县雪原肉业。经鉴定,涉案76头牦牛价值4135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车辆;2.书证: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仁浪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多吉、昂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联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联某伙同建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联某明知是建某等人盗窃所得的牦牛而帮助建某等人将盗窃所得的76头牦牛藏匿在建某家中,并帮助建某等人将其中的19头销赃给甘肃省玛曲县雪原肉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左兆伟
2020年4月29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联某现羁押于阿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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