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635号
被告人职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41992********,汉族,初中肄业,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获嘉县,住河南省获嘉县**镇**村**街路西**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6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6日被武陟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焦作市武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职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4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职某甲驾驶豫GB****白色“福特”牌小型轿车,沿武陟县乔庙镇刘庄村通往获嘉县冯庄镇职王村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刘庄村东路段时,与前方同方向步行推行小推车的何某某发生相撞,致何某某受伤,造成交通事故。肇事后被告人职某甲驾车逃逸,当日何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何某某系颅脑损伤而死亡可能性大;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职某甲应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何某某不负该事故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职某甲于案发当日17时11分报案,于2020年7月26日在其哥哥职某乙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
被告人职某甲自动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职某甲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职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职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法医学尸表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物证提取等笔录;
6.行车记录仪视频、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职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职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并在交通肇事后驾车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职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职某甲自动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职某甲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苗东升
检察官助理:朱鑫花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职某甲现被羁押于武陟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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