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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职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旬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旬邑县人民检察院

旬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旬检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职某某,女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021962********,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住**路**小区**号楼**单元**楼**室。2006年11月29日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被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20年6月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旬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旬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2日被旬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礼泉县看守所。

本案由旬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职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被告人职某某先后向居住于同小区的吸毒人员付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三次;向居住于同小区吸毒人员陶某某贩卖过毒品两次。每次均是吸毒人员和被告人职某某联系,以100元的价格一包约0.1克海洛因,分别在该小区2号楼三单元21楼电梯口和20楼交易成功。

2020年5月29日中午,吸毒人员付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职某某欲购买约0.1克毒品海洛因一包,后二人在21楼电梯口交易,旬邑县公安局民警在付某某支付职某某现金100元后逃离现场时将吸毒人员付某某抓获,并收缴0.16克毒品海洛因。后在被告人职某某家门口将出门晒被子的职某某抓获归案,从其抱的被子中检查出1.76克疑似毒品海洛因。经陕西军大法医司法鉴定所结论,被告人职某某和吸毒人员付某某两处检查出的疑似毒品均含有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逮捕证、指定管辖决定书、指定管辖批复、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转账记录、扣押清单等;2.证人付某某、陶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职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指认、搜查、提取、称重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职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职某某共出售毒品海洛因六次,涉案毒品海洛因1.92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涉嫌贩卖毒品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其具有法定坦白、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的,属毒品再犯从重处罚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旬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诚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职某某现羁押于礼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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