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检二部刑诉〔2020〕919号
被告人职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041991*******,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号,现住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2020年10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职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24日零时55分许,被告人职某某酒后驾驶陕AF25***号小型轿车沿本市丰汉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汉城北路右转弯时,与陈**驾驶的陕AD26***号小型轿车发生相撞,致车辆受损。经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莲湖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职某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经陕西省西安市公安局交通司法鉴定中心血醇检验报告鉴定,职某某的血醇浓度为194.07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及抓获经过;2、查获记录及照片;3、血醇检验报告书;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职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职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职某某拘役二个月又十五天,并处罚金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大明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1926*****;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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