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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聂某财盗窃案)_湖南省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星检公诉刑诉〔2020〕364号

被告人聂某财,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82********,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乡**村**组,住址同户籍所在地。曾因犯盗窃罪,2018年1月12日被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9年5月9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2月21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聂某财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聂某财系吸毒人员。2019年7月至12月期间,聂某财在娄底市娄某某内多次盗窃公民财物,共计价值28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7月25日,被告人聂某财在娄底**酒店二楼办公室盗得被害人李某甲的和天下香烟两条,之后逃离现场。

2.2019年9月21日,被告人聂某财在娄底市娄某某**小区附近的**店内盗得被害人李某乙的一台华为手机和一台****手机,之后逃离现场。

3.2019年10月28日,被告人聂某财在娄底市娄某某**局**办公室盗得被害人毛某某放在包内的现金1300元,之后逃离现场。

4.2019年11月27日,被告人聂某财在位于娄底市娄某某**小区**栋**楼的**幼儿园盗得被害人王某某的笔记本电脑两台,之后逃离现场。

5.2019年12月20日,被告人聂某财在娄底市**局**栋**楼办公室盗得被害人刘某某的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经鉴定,被盗电脑价值1500元。

2019年12月20日,被告人聂某财在娄底市娄某某**局家属区被公安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交待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毛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聂某财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及照片;5、价值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聂某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聂某财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聂某财系累犯,还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建议对被告人聂某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邬颖

2020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聂某财现羁押于娄底市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随案移送

3.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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