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聂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89********,汉族,专科毕业,个体,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兰考县,住兰考县**镇医院后街**胡同**号。因涉嫌诈骗于2018年6月8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并网上追逃,于2019年8月31日到兰考县公安局投案并于同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经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兰考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河南省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聂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7月份,被告人聂某某同黄某某、欧某某、牛某某(三人已起诉)共谋实施诈骗,在兰考县文体路与裕禄大道交叉口西侧50米路北租下一独家院作为办公用房,以公司化模式招聘赵某某、蔡某某、朱某某、王某某、赵某某(均已判刑)等人为公司员工,由欧某某、黄某某、牛某某等人对员工进行管理和培训,给员工配备专门用的作案手机、手机号、微信号,并把微信号伪装成成功女士的虚假身份,利用微信添加好友,与被害人聊天,取得被害人信任后,虚构自己在“普惠金福”、“亿仁普惠”等平台是国家批准的正规炒外汇平台上进行投资,一旦被害人在平台上进行投资,黄某某、欧某某等人在后台进行人为操作,导致被害人产生损失,当被害人不愿意投钱或者投钱后遭受损失产生不再投钱的心理后,赵某某等人会诱导安抚被害人说是市场行情不好,并把被害人微信拉进该团伙事先建立的普惠金福初级带单群、普惠老师高级带单群等微信群内,由黄某某使用微信号为wjyds0078,昵称微-指导分析师的微信、牛潮使用微信号为lih9876,昵称微-指导分析师的微信扮演技术指导分析师、讲师身份进行喊单带单,赵某某、蔡某某、朱某某、王某某、赵某某、程迎辉等人使用作案用的微信予以配合,在群内发送自己按照带单老师的技术指导挣到钱的谎言,并发送虚假的交易截屏图片迷惑诱导被害人继续投资。被告人聂某某同他人先后利用“普惠金福”、“亿仁普惠”等虚假的炒外汇平台对被害人实施诈骗。经查实,2018年2月至4月份期间,被告人聂某某同赵某某等人先后诈骗被害人罗某某、孙某某、沈某某22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聂某某及同案人退还三名被害人赃款221839元,取得三名被害人谅解。被告人聂某某于2019年8月31日到兰考县公安局投案后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案件来源及侦破报告、无违法犯罪证明、话术模板、微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交易明细、接受证据清单、谅解书、收到条等;2. 被害人罗某某、孙某某、沈某某陈述证实被以买卖假外汇的手段诈骗钱款的事实;3. 被告人聂某某供述对购买假外汇软件找人租场地以外汇买卖的诈骗他人钱财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同案犯蔡某某、黄某某、赵某某、牛某某、程某某、赵某某、朱某某、王某某供述对聂某某找人租场地以买卖假外汇诈骗他人钱款及各自分工的犯罪事实;4.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光盘及制作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某同他人诈骗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和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聂某某投案自首后自愿认罪认罚,退赃并取得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聂继宇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并处罚金50000元至6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 楠
刘永峰
2019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聂某某现被羁押于兰考县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宗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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