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刑诉〔2019〕388号
被告人聂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41980********,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隆回县**镇**街**号**号,住隆回县**街**号**号。无前科。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7月29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9日被隆回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聂立聪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袁某丙借了被告人聂某甲人民币39000元后便长期外出,聂某甲联系袁某丙还账不成。2014年2月13日上午,聂某乙在**镇街上看到了袁某丙,便告诉了聂某甲,聂某甲要聂某乙将袁某丙叫到了**镇**酒店407房,聂某甲要袁某丙还账,并打了袁某丙几拳。袁某丙喊来哥哥袁某甲讲好话,袁某甲提出今年先还9000元,剩下的两年内还清。聂某甲不同意,威胁袁某丙不还钱就喝尿。袁某丙只得拿出身上的5000元钱还给聂某甲,聂某甲要袁某甲做担保,十天内再还4000元,余款写欠条。袁某丙被迫答应后,聂某甲才让袁某丙离开酒店。聂某甲控制袁某丙时长约4小时左右。
另查明:
(1)2014年3月3日,被告人聂某甲主动到隆回县公安局投案,并供述了自己以殴打方式索取债务的事实。
(2)2014年3月2日,经高坪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聂某甲与袁某丙达成调解协议,聂某甲向袁某丙赔礼道歉、赔偿医药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1000元,并撕毁了欠条。袁某丙对聂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警案件登记表、诊断证明书、调解协议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2.证人袁某甲、聂某乙、周某某、邹某某、袁某乙、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袁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聂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甲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斌
2019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聂某甲现羁押在隆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袁某甲、聂某乙、周某某、邹某某、袁某乙、杨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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