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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聂某甲故意伤害案)_德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德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刑诉〔2020〕Z139号 

被告人聂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6198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址及现住址:广东省肇庆市德庆县**镇**村委会**村**号,2019年11月2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案罪被德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德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聂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本案已审查完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7日8时许,被告人聂某甲在**镇**村村集体征地返还的宅基地推打聂某乙,致使聂某乙倒地受伤。经鉴定,聂某乙的伤势为轻伤一级。案发后,被告人聂某甲已赔偿被害人聂某乙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供述;(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5)伤情鉴定;(6)户籍资料、抓获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聂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甲推打聂某乙,致使聂某乙倒地受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聂某甲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浩鸿

检察官助理:黄雪琴

2020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聂某甲现住德庆县**镇**村委会**村**号;

2、起诉书10份、量刑建议书4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案卷2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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