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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聂某甲强迫交易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公诉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聂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5198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镇**村**路**号,现住原籍。2009年5月8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河北省鹿某市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二年。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鹿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6日被鹿某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鹿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聂某甲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聂某甲及值班律师赵进忠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7月,被告人聂某甲伙同聂某乙、刘某甲、高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刘某乙(均已判决)等人在鹿某区***村美丽乡村工程现场施工时,多次到施工现场阻拦施工,强要工程,逼迫***村美丽乡村工程承包方郭某某将***村村史馆的工程转包给聂某乙。

2、2017年5月,被告人聂某甲伙同聂某乙、刘某甲纠集高某某、张某乙、刘某乙、范某某(均已判决)多次到鹿某区***村****项目工地阻拦混凝土罐车进入工地施工,只是三辆混凝土罐车中的混凝土变质、凝固,经鉴定,损失12450元。 

3、被告人聂某甲伙同聂某乙、刘某甲纠集高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刘某乙、范某某(均已判决)等社会闲散人员,自2016年6月至2017年5月在鹿某区***村美丽乡村工程现场及****项目现场,多次阻拦施工,拦截运输建筑材料进场,逼迫承建方将工程转包给自己,系“恶势力”犯罪,聂某甲系“恶势力”团伙成员之一。

被告人聂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伙同他人多次阻拦施工,逼迫承建方将工程转包给自己的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鉴定意见;3.勘验、辨认笔录;4.证人证言;5.被害人陈述;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聂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甲伙同他人多次阻拦施工,逼迫承建方将工程转包给自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聂某甲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聂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树良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藁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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