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检一部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聂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8211992********,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京山市,住京山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京山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5日被京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京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聂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聂某甲酒后驾驶鄂H*****号“东风日产”牌越野车在永漋镇永漋社区居委会停车场内倒车时,因操作不当,其驾驶的车辆尾部将停在后方朱某某的轿车的左前方撞坏,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呼吸酒精检测报告,血液酒精浓度为223mg/lOOml。经鉴定,聂某甲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6.7mg/lOO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呼吸酒精检测报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事故处理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协议书等书证;2.证人聂某乙、张某某、王某某、朱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聂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荆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及鉴定意见通知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勘验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呼吸酒精测试及抽血视频光盘1张;同步讯问录音录像光盘1张及制作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聂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赵容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聂某甲现取保候审,电话176127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