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兰检一部刑诉〔2019〕26号
被告人聂某甲,男,194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51949********,汉族,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兰西县奋斗乡,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兰西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18日被兰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聂某乙,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51977********,汉族,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兰西县奋斗乡,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兰西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13日被兰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兰西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19日被兰西县公安局逮捕。
聂某丙,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51982********,汉族,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兰西县奋斗乡,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兰西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13日被兰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兰西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19日被兰西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黑龙江省兰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聂某甲、聂某乙、聂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6 年12 月份的一天,兰西县奋斗乡先锋村五保户张某甲因病重急需救治,其弟弟张某乙给被告人聂某乙打电话求救,聂某乙没去,后找来邻村的村医王某甲给张某甲诊治,王某甲在张某甲无法排尿的情况下欲开车返回村卫生所取导尿管,聂某乙把自己的车堵在王某甲的车后边,自己站在王某甲车前拦截不让王某甲走,严重干扰了王某甲给重患张某甲诊治;
二、2017 年5 月22 日,**乡**村党支部书记张某丙在奋斗乡政府开完会后要回家时,被告人聂某甲、李某甲(己故)、聂某乙三人便在奋斗乡政府院内拦截张某丙,向其要钱,张某丙不给钱,聂某乙等人就不让张某丙走,李某甲骑在张某丙的摩托车前轴辘上纠缠张某丙半个多小时,最后奋斗派出所民警出警把李某甲拽到一边,张某丙才得以脱身;
三、2017 年秋天时的一天,兰西县奋斗乡先锋村党支部书记张某丙在奋斗乡政府开完会从会议室出来后,聂某甲、李某甲、聂某乙在奋斗乡政府门口拦截纠缠张某丙,向张某丙要钱,反复纠缠张某丙半个多小时;
四、2001 年兰西县**乡**村村民孙某某抬给聂某甲一万块钱,聂某甲把这一万块钱加息后抬给**乡**村村委会,2004 年**村村委会因无钱偿还将本村南三节地10 亩抵账给了聂某甲,聂某甲又将这10 亩地抵给孙某某约定让孙某某一直种24 年。2017 年4 月孙某某带人耕种这10 亩地时聂某乙两次带领家人阻止,聂某乙站在四轮车前不让孙某某种地,2017 年5 月聂某乙在未取得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将这10 亩地私自转让给了聂某丙耕种;
五、2017 年10 月13 日下午,聂某甲、李某甲、聂某乙在奋斗乡政府二楼拦截、追逐刚开完会的张某丙,让张某丙给聂某甲家修房子,张某丙不答应,聂某乙就追着张某丙,把张某丙堵在屋里不让走,最后在奋斗派出所民警调解后聂某乙等人才放张某丙走;
六、2018 年5 月份的一天中午,在奋斗乡政府食堂开饭时聂某甲和李某甲欲强行进入奋斗乡政府食堂吃饭,遭到乡干部王某乙阻拦,王某乙拿出50 元钱让聂某甲和李某甲买面包或方便面,在一旁的聂某乙说: “不吃那鸡巴玩意” ;
七、2018 年6 月9 日上午聂某乙开车拉着聂某甲和李某甲到兰西县**乡政府找**赵某某要钱未果,聂某甲和李某甲当晚便强行住在奋斗乡政府一楼玄关西侧第二个屋(奋斗乡政府原值班室),在奋斗乡政府吃住将近一个月,严重扰乱了奋斗乡政府的办公秩序;
八、2018 年6 月12 日兰西县**乡**赵某某在**乡**村村委会工作结束后坐**所长刘某某的车返回兰西县里时,聂某甲和李某甲拦截赵某某乘坐的车辆向赵某某要钱,在没有达到目的后,聂某乙开车拉着聂某甲和李某甲跟踪赵某某乘坐的车辆来到赵某某家所在的兰西县秀水小区院内,在秀水小区院内作闹20 余分钟;
九、2018 年7 月9 日10 时30 分许,聂某乙开车和聂某甲拉着李某甲返回奋斗乡政府院内,之后聂某乙抱着李某甲将其送到奋斗乡政府一楼玄关西侧第二个屋(原值班室), 11 时5 分经**乡卫生院医生确认,李某甲已经死亡多时,聂某甲、聂某乙、聂某乙不听**乡政府干部劝阻,拒不把李某甲尸体拉走,聂某甲提出让**乡政府给其100 万元死亡赔偿金,聂某甲、聂某乙、聂某乙反复和**乡政府领导谈条件要钱,这期间正值上班期间,造成大量群众围观,致使**乡政府无法办公,李某甲的尸体在奋斗乡政府停放至晚上7 点左右,在大量民警到来后,聂某甲等人迫于压力在**乡政府给了聂某甲5000 元运尸费后,聂某甲家人才将李某甲尸体拉走;
十、2018 年12 月的一天,聂某乙伙同任某某来到奋斗乡先锋村村委会办公室,进屋后聂某乙同任某某先后无故谩骂滋事,被村干部将二人推出去之后,聂某乙和任某某又返回村委会继续谩骂滋事;
十一、2005 年以来聂某甲、李某甲用缠访作闹政府手段迫使**乡政府为二人办理五保待遇,非法获取人民34340元;
十二、2005 年以来聂某甲、李某甲用缠访作闹政府手段迫使**乡政府给他家办理低保,非法获取人民币113928.07元;
十三、2009 年聂某甲、李某甲用缠访作闹政府手段迫使**乡政府给他家办理危房改造手续,非法获取人民币5000元;
十四、2013 年聂某甲、李某甲用缠访作闹政府手段迫使**政府给他家办理危房改造手续,非法获取人民币8500元;
十五、2015 年5 月年**乡**村村民王某丙患病后在本村卫生所就医时,身为村医的聂某乙在给王某丙输液时不在盐水中兑药,在王某丙输液结束后王某丙才发现聂某乙只给他点了盐水。此事在群众中造成极其恶劣影响;
十六、2016 年冬天,**乡**村村民边某某在为本屯村民李某乙抬款(李某乙抬聂某乙10 万元)做担保后,李某乙未及时还款,聂某甲和聂某乙便在边某某去肇东**公司卖粮时拦截边某某的卖粮辆车辆,聂某甲躺在车下就不让边某某卖粮’边某某被迫给了聂某甲两万元后’聂某甲和聂某乙才罢手;
十七、1990 年左右,聂某甲在向原**乡政府要钱未果后便领着媳妇孩子在奋斗乡政府副书记室居住20 余天,严重影响了**乡政府办公;
十八、1993 年聂某甲以自己家房子不能住为由多次找**乡政府领导,乡里不给解决,聂某甲就到乡里缠访,最后**乡政府被逼无奈将**乡**村村委会办公室给了聂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及**乡政府出具的相关材料等;
2. 证人赵某某、安某某、王某丁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聂某甲、聂某乙、聂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甲、聂某乙、聂某乙多次拦截他人,采取缠访手段作闹政府索取非法利益等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属于共同犯罪,三名被告人均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进行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东润
2019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聂某乙、聂某乙羁押于兰西县看守所,聂某甲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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