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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聂某甲、杨某某等四人非法拘禁案)_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梅检一部刑诉〔2020〕251号

被告人聂某甲,男,汉族,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71993********,大学文化,湖北省黄某某人,无业,住黄某某**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黄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黄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汉族,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71991********,初中文化,湖北省黄某某人,无业,住黄某某**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黄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黄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71992********,高中文化,湖北省黄某某人,无业,住黄某某**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黄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黄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聂某乙,男,汉族,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71991********,大学文化,湖北省黄某某人,无业,住黄某某**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黄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聂某甲、杨某某、刘某某、聂某乙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被告人聂某甲在经邓某甲、张某某介绍的赌博平台上利用平台对赌输了钱,聂某甲便认为是邓某甲、张某某二人从中作假,便于2019年12月底将邓某甲叫至位于**镇**路的**饭店**楼的包厢内,逼迫邓某甲打下一张2.1万元的欠条。2020年1月21日21时许,聂某甲为逼迫邓某甲还其非法债务,纠集杨某某和刘某某,由杨某某开车至**镇**村**组邓某甲家中,要求邓某甲还钱,邓某甲被逼无奈,只得在家中拿了一张银行卡跟随聂某甲等人至位于**镇**国道旁的中国农业银行ATM机取钱,因密码错误,未能取到现金,聂某甲便打电话叫来聂某乙帮忙,期间,聂某甲等人用言语威胁、恐吓邓某甲如果拿不到钱就将邓某甲丢进长江,邓某甲心存害怕,便拨打110报警自救,被聂某甲发现并强行挂断电话,并威胁逼迫邓某甲对接警员声称是误会,后邓某甲被聂某甲等人带至**镇**公路**村路段,在去往**镇**公路**村路段的途中,聂某甲逼迫邓某甲将身上的400元现金交出,并从中拿取300元交给刘某某买水和零食,返还100元给邓某甲,将邓某甲带至**镇**公路**村路段后,聂某甲、聂某乙将邓某甲带下车逼迫邓某甲还钱,杨某某和刘某某在车上望风,防止邓某甲逃跑,期间,聂某甲逼迫邓某甲将上衣脱去在雨中受冻,并以言语威胁邓某甲,直至邓某甲向朋友借来3000元还给聂某甲,此时邓某甲已在雨中淋雨受冻约一小时,被控制人身自由长达五小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聂某甲、杨某某、刘某某、聂某乙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说明、接受证据清单、通话记录单、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110受理单;2、证人邓某乙、王某某、张某某、黄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邓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聂某甲、杨某某、刘某某、聂某乙的供述和辩解;5、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聂某甲、杨某某、刘某某、聂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聂某甲、杨某某、聂某乙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甲、杨某某、刘某某、聂某乙故意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该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黄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章子寅

(院印)

2020年9月24日 

附:1.被告人聂某甲、杨某某、刘某某现羁押于黄某某看守所;被告人聂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5882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宗一册。

3.证据清单、证据目录各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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