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一部刑诉〔2020〕522号
被告人聂某某,女 ,汉族,文盲,农民 。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荆紫关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聂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被告人聂某某在其位于某县某镇某村家中菜地里种植罂粟苗,同年12月10日被民警查处,经当场清点聂某某共种植罂粟幼苗589株。经鉴定,送检的聂某某种植的植物样本为罂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聂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 . 户籍证明、现场照片等书证;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某非法种植罂粟,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聂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娣
检察官助理:王昊
(院印)
2020年6月3日
附件:1.被告人聂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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