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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聂某某非法狩猎罪)_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农检一部刑诉〔2020〕312号 

  被告人聂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219**********,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县人,农民,住*********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农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7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聂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聂某某于2020年5月6日,在明知所在区域为禁猎区、且该时间为禁猎期的情况下,在农安县华家镇边岗村逯家屯2组自己家园子里,使用禁用工具“粘网”进行狩猎,捕捉鸟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聂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

3、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聂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聂某某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农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善良

(院印)

2020年8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聂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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