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聂某某非法狩猎案)_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公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聂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91974********,苗族,初中文化,农民,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人,家住融水县**镇**村**屯**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融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0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融水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聂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农历八月十五日左右,被告人聂某某四次在融水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屯其家后山上运用探照灯、捕鸟网等工具非法捕鸟,并将捕得的22只野生鸟类掐死拔毛干净置放于冰箱内。2019年11月13日融水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在聂某某家查获其非法捕得的野生鸟类22只、捕鸟网一张、捕鸟灯一台。经讯问,聂某某对其利用捕鸟灯“照鸟”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因涉案野生鸟已被去毛干净,无法对其进行种类鉴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提取笔录及清单、扣押决定书;2、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3、关于不能鉴定被扣鸟种类的情况说明;4、被告人聂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某采取照鸟灯以夜间照明行猎等禁用工具和方法,非法狩猎野生鸟类二十二只,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蒙玉湘

2020年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聂某某现取保在家,联系电话:188782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