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聂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31978********,汉族,初中,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住湖北省随州市广水市**镇**社区**楼。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广水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5日被广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聂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16时许,在湖北省野生鸟类禁猎期间,被告人聂某某邀约冯某甲和冯某乙两人在未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携带黑色长筒气枪一支,驾驶一辆海马牌面包车在广水市**镇**村河边猎杀野鸡2只、斑鸠2只。在其狩猎的过程中被巡逻民警现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说明、扣押清单、野生动物处理说明、湖北省林业局关于发布野生鸟类禁猎期的通告等书证;2、证人冯某乙、冯某甲的证言;3、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指认笔录、现场照片;4、被告人聂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聂某某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建波
(院印)
2020年7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聂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928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4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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