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聂某某非法拘禁案)_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狮检一部刑诉〔2020〕398号

被告人聂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30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均为江西省永新县,现住永新县**镇**村**自然村**号。因犯抢劫罪,于2012年5月7日被石狮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2014年4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石狮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8日经本院决定,同年10月6日由石狮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狮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聂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9日21时许,被害人陈某某、朱某某等人到石狮市**镇**路**号**楼参与赌博并坐庄。2019年8月20日1时许,被告人聂某某因怀疑陈某某、朱某某在赌博中“出老千”,为拿回赌资,伙同欧阳某某、龙某甲(均已判刑)等人对陈某某、朱某某拳打脚踢,用电线捆绑,将陈某某、朱某某控制在被告人聂某某一方人员驾驶的车上,后再次将二人带至上述赌博的地点,并殴打对方,至当日4时许,被告人聂某某等人才将陈某某、朱某某释放。经鉴定,陈某某左侧第9、10肋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朱某某左眼部挫伤、右手背部49cm2肿胀、项背部20cm2挫伤,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被告人聂某某于2020年7月14日到赣州铁路公安处刑侦大队投案。2020年9月15日,同案犯龙某乙经被告人聂某某多次劝说后到石狮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工作说明、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石狮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

6.辨认笔录:被害人陈某某、朱某某、证人廖某某等人及被告人聂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某伙同他人为索取债务,采用暴力手段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聂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聂某某劝说同案犯龙某乙投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聂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聂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狮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许荣樟

2020年10月20日

附:

1.被告人聂某某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