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检刑诉〔2019〕926号
被告人聂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11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镇**村**号。2005年1月27日,因犯职务侵占罪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2月21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聂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聂某某先后注册成立江西**贸易有限公司、**家美容美发管理有限公司、江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江西**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并通过其妹妹聂某甲注册红谷滩新区**家美发店、红谷滩新区**便利店。为筹集资金维持公司经营以及用于个人投资**时代返利平台,2017年8月至11月期间,聂某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公司名义通过员工杨某某、周某某、吴某某等人借助微信朋友圈或口口相传,以办理油卡、购物卡或以投资入股**时代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公开宣传,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吸收公众资金共计34063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8月,聂某某对杨某甲宣称可将苏州消费**物联网未兑付积分转换为其运营的江西**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的**时代积分,在**生活馆和***网络商城APP消费或提现,以消费保障金的方式吸收杨某甲等人投资240000元,后通过杨某甲口口相传介绍在物联网积分未兑付的刘某某等人陆续投入资金共计301300元。
2.2017年8月,聂某某采取与喻某某签订《**时代股东投资协议》,承诺投资期限93天、到期还本、收益期9个月、每月收益本金总额50%的手段,吸收喻某某投资500000元。2017年9月8日,聂某某采取与喻某某签订《购车补贴政策协议书》及汽车销售合同,承诺40天提车、购车后每月返还本金15%的手段,吸收喻某某投资399000元。
3.2017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聂某某为弥补资金空缺,召集涂某某、吴某某、聂某甲等人,以其名下的“江西**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西**贸易有限公司”等公司的名义,推广办理中石化油卡、华润万家及旺中旺购物卡充值高额返利的活动吸引客户充值,并通过涂某某、吴某某、聂某甲等人口头介绍、微信朋友圈、聂某某名下的**家美容美发店张贴宣传彩页的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宣传,按照“一次充值、按月划拨”方式要求客户以微信、支付宝、或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办卡充值。截止2017年11月24日,聂某某采取上述方式吸收资金1726000元,已划拨876300元。
4.2017年11月,聂某某以**网络商城的聚宝盆虚拟货币方式对外吸收资金,并承诺3个月内返本70%,其中吸收廖某某投入资金240000元。
上述吸收资金被其用于**时代投资、公司运营及偿还债务等,因**时代停止兑付及公司运营亏损等致其资金链断裂。2018年12月20日17时许,民警在南昌市红谷滩**附近将被告人聂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充值客户名单及划拨明细表、物联网积分会员消费政策执行书、收据、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杨某甲、喻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聂某某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某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承诺高额回报,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广泛宣传,吸收社会公众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荣玉婷
2019年9月26日
附:
1.被告人聂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看守所**区**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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