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井检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聂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02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井冈山市,住井冈山市**村**栋。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经井冈山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0日被井冈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经井冈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井冈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井冈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聂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以来,被告人聂某某在拼多多网购平台的“昌德管业”、“宏鑫管业”、“山东瑞锦”店铺购买了5根无缝钢管,又在淘宝网购平台的“金万兴钢球批发”店铺内购买了200颗钢珠,在“唯抹商城”店铺内购买了一个钉管套,在“文镖师”店铺内购买了一个射钉器与底火。随后被告人聂某某按照网上组装流程,在家中将网购来的射钉器、钢管、钉管套等零件组装成一支射钉枪,并试射成功。经吉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改制射钉枪系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的改制射钉枪,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微信聊天截图等书证;
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被告人聂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鉴定意见;
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的改制射钉枪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聂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聂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爱华
检察官助理:欧阳晶
2020年7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羁押在井冈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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