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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聂某某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_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栖检诉刑诉〔2020〕638号 

被告人聂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128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于安徽省亳州市,住南京市栖霞区**路**号**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镇**行政村**号)。被告人聂某某曾因犯妨害公务罪,于2010年9月29日被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0年10月11日被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被告人聂某某因涉嫌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20年9月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聂某某涉嫌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被告人聂某某在互联网定制一批空白江苏省增值税汽油发票(机器编号:661730079097、发票代码:032001799907和销售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南京销售分公司)。其后,自行打印开票金额、单位、日期等信息,以票面金额1.5%的价格出售给顾某某、庞某某等人。2018年11月至2020年2月,聂某某制造并销售伪造的汽油发票共388张,票面金额合计人民币234.95万元。经在税务系统查询,编号661730079097税控设备属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南京销售分公司,该设备从2018年至2020年5月20日无开票记录。

2020年9月3日,公安机关在南京市栖霞区**路**号**园**幢**单元**室抓获被告聂某某,并在该处查获普通打印机(G2810)和针式打印机(映美)各一台,手机一部(imei:35732509834****),空白发票汽油六张(机器编号:661730079097、发票代码:032001799907和销售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南京销售分公司),在税务系统未查询到查获六张空白发票的数据。聂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微信聊天记录、发票汇总表格、审计厅移交审计发票的情况说明及附件、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顾某某、庞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聂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制作的辨认、搜查和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某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聂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聂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嘉菁

检察官助理:徐美玲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聂某某现羁押于栖霞区看守所;

2.卷宗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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