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梧长检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聂某某,男,汉族,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111987********,汉族,小学文化,住梧州市万秀区**镇**村**组**号,现在梧州市万秀区**镇**村经营、管理梧州市聂某某**店。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20年7月1日被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聂某某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聂某某明知其经营的**店没有药品经营资质,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未经过药品三证核验的前提下,向上家购买30盒鹿角胶,并将其中20盒销售给梧州**医院药品采购人员王某某(另案处理),后**医院以该鹿角胶作为******患者销售。经检测,上述鹿角胶均无鹿角胶成分,认定为假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某销售假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许荣
2020年10月29日
附:1.被告人聂某某现羁押于梧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九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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