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聂某某运输毒品案)_合肥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合肥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铁检诉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聂炳龙,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1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江西省九江市**街道**村**号。2019年10月31日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上海铁路公安局合肥公安处刑事拘留,11月3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月5日由上海铁路公安局合肥公安处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铁路公安局合肥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聂炳龙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1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3月22日,被告人聂炳龙在河源站乘坐深圳开往泰州的K92次列车前往九江站。当日21时50分许,列车在龙川站停车时,乘警在10至11号车厢连接处发现其形迹可疑,遂上前盘查,从其随身携带的一个黑色挎包内发现疑似毒品。当乘警准备将聂炳龙带至列车餐车进一步检查时,聂挣脱控制跳车逃跑。民警在其遗留现场的挎包内查获两包白色晶体状毒品疑似物、身份证、车票等物品。经合肥市公安局鉴定,在被查获的疑似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被查获的毒品共计净重49.7克,案发后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封存。

2019年10月31日,被告人聂炳龙在江西省九江市被抓获归案,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工作情况说明、抓获经过、火车票、在逃人员登记表,证实被告人聂炳龙因运输毒品在火车上被民警检查时跳车逃走,公安机关对其通缉、抓获的事实。

2.书证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提取、扣押毒品的事实。

3.书证刑事摄影照片,证实被告人携带的挎包内物品种类及两袋毒品外观包装特征。

4.书证涉案物品现场称重记录、毒品暂扣清单,证实毒品合计净重49.7克,查获后被公安机关依法封存。

5.证人王某甲、谷某某、胡某某、郭某某、朱某某、王某乙的证言,证实被告人聂炳龙挣脱民警后跳车逃跑,民警将其挎包及衣服拽下,从包内查获两包白色晶体状毒品疑似物及其他物品。

6.鉴定意见合肥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检验报告,证实从被告人聂炳龙包中查获的毒品疑似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7.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了被告人聂炳龙已具备承担完全刑事责任的年龄。

8.被告人聂炳龙的供述及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视频资料,证实其实施运输毒品犯罪的目的及全过程,与本案的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炳龙明知是毒品,仍利用旅客列车运输,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合肥铁路运输法院

检察员:丁永忠

2020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聂炳龙现羁押在蚌埠铁路公安处看守所内。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录音录像资料光盘二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