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万检刑刑诉〔2020〕620号
被告人聂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1422021990********。初中文化程度,个体起重工,户籍地山西省原平市**乡**村**队**号,现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城**号楼**单元**层**号。2020年7月22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聂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聂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1日21时47分许,被告人聂某某在太原市万柏林区**村**地块**工地内,驾驶晋J5****吊车倒车时,不慎撞倒工地上的工人杨某某,导致杨某某当场死亡。经鉴定:杨某某系头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被告人聂某某主动报警,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职业资格证书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聂某某的讯问笔录;3.证人证言:韩某甲、韩某乙、王某某的询问笔录;4、勘察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5、鉴定意见:尸检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聂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聂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松松
2020年10月22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聂某某现被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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