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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聂某某贩卖毒品案)_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沅检刑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聂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81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沅江市,住沅江市**桥村民组**号。2014年1月因吸食毒品被沅江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并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6年9月因吸食毒品被沅江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并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7年12月因吸食毒品被沅江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并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4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3日被沅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益阳市沅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聂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1日9时许,被告人聂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受吸毒人员龙某某的请托,为其购买300元约0.1克毒品海洛因。聂某某从中获得价值约150元的毒品海洛因。

被告人聂某某于2020年5月22日书面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沅江市公安机关发破案报告及有关书证;

2.证人龙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聂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

综上,被告人聂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聂某某六个月有期徒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利清

2020年6月1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聂某某现羁押于沅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视频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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