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孝南检二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聂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23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云梦县,住孝感市孝南区**路**畈。2018年9月7日,被告人聂某某因吸毒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11月18日,被告人聂某某因吸毒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执行。
本案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聂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0日3时许,被告人聂某某在孝感市八里街附近以500元的价格贩卖疑似毒品“麻果”10颗和1小袋“冰毒”给吸毒人员陈某某,该毒品已被陈某某等人吸食。
2019年11月18日16时许,被告人聂某某在孝感市长征路**超市门口以300元的价格贩卖疑似毒品“麻果”6颗贩卖给吸毒人员陈某某、王某某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现场从王某某身上查获所购疑似毒品“麻果”6颗(净重0.54克)。经黄石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中心鉴定,上述涉案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证明及处罚记录查询、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毒品入库登记单、抓获经过、扣押、提取笔录附照片、扣押、称量、提取、取样笔录及扣押清单附称量现场图、机主信息查询及通话记录、办案说明、微信支付和转账截图、通话记录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4、被告人聂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莉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聂某某现羁押于孝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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