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聂某某,女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03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昆明市盘龙区**办事处**东路**区**栋**单元** 号,因犯诈骗罪,1985年5月27日被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诈骗罪,1993年10月16日被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聂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聂某某在2019 年3月至2019 年4月期间,以做服装生意高利润回报为由,虚构合作服装补单,诈骗得受害人和某某人民币470000元;诈骗受害人谢某某人民币252000元;诈骗受害人陈某某人民币592200元。2019年10月9日,被告人聂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和某某、谢某某等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聂某某的供述;4.银行流水;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聂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爱婷
(院印)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聂某某现被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8碟。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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