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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聂某某诈骗案)_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伍检一部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聂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23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云梦县**镇**村*组,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路****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宜昌市公安局伍家岗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昌市公安局伍家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聂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7月3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7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聂某某通过网上出售YY号和QQ号的形式,共实施了4次诈骗行为,共获利9300元人民币。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8月25日,被告人聂某某通过YY平台私聊被害人商某某,虚构其欲出售自己的QQ号的事实,商某某通过银行卡转给聂某某3000元人民币,聂某某在收到钱后没有向商某某发送修改账户所需要的信息,骗取商某某3000元人民币。

2、2019年5月20日,被告人聂某某通过YY平台私聊被害人刘某某,虚构其欲出售自己的YY号的事实,双方互加微信后,刘某某通过微信转给聂某某300元人民币,聂某某在收到钱后通过密码找回方式将YY号找回,骗取刘某某300元人民币。

3、2019年5月20日,被害人王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聂某某,欲购买聂某某的QQ号,王某某委托向某某到宜昌市伍家岗区**小区**栋***室内与聂某某线下签订购买协议,在王某某向其转账3000元后聂某某又通过密码找回的方式将QQ账号找回,骗取王某某3000元人民币。

 4、2019年8月10日,被害人丁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聂某某,欲购买聂某某的QQ号,丁某某委托戴某某在湖北宜城市签订合同与聂某某线下签订购买协议,丁某某向聂某某转账3000元后聂某某又通过密码找回的方式将QQ号找回,骗取丁某某3000元人民币。。

案发后,被告人聂某某对涉案的诈骗金额9300元人民币进行了全额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查获经过、扣押清单、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2.被害人丁某某王某某、刘某某、商某某的陈述;3.证人向某某、戴某某的证言;4.辨认笔录;5.被告人聂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假出售YY号和QQ号,骗取9300元人民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聂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聂某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舒琴

检察官助理:张俊

2020年9月22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聂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路**城*期****室,联系电话:1767166****。

2.案卷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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