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检公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聂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7811983********,汉族,初中肄业,务农,户籍所在地邵武市**村**号,现住邵武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8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1021971********,汉族,小学肄业,务农,户籍所在地邵武市**镇**村**号,现住邵武市**镇**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8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被告人欧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7811993********,汉族,初中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邵武市**镇**村**号,现住邵武市**小区**栋**。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7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被告人丁某某,绰号“猴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1021967********,汉族,小学肄业,务农,户籍所在地邵武市**坊镇**村层**号,现住**村层**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7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聂某某、杨某某、欧某某、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9日,被告人聂某某、杨某某、欧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闽******号白色面包车前往邵武市肖家坊层源挖古墓,因被告人丁某某暂时没空,遂让聂某某等人先上山,并为其指明前往古墓的路线。在丁某某的指引下三人找到古墓位置,并使用聂某某事先准备好的探针、铁锹和杨某某准备的锄头在层源后山挖掘盗洞,在古墓内挖得两个瓷碗,随后丁某某来到层源后山继续带领三人寻找可能有文物的古墓,因未找到四人陆续返回。被盗的两个瓷碗经福建省文物鉴定中心涉案文物鉴定为一般文物。
案发后,被告人聂某某、杨某某、欧某某、丁某某主动到邵武市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将上述文物交给邵武市公安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探针、铁锹、锄头等作案工具以及被盗两个瓷碗等物证。
2.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违法信息查询表等书证;
3.证人傅某某、叶某某、丁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聂某某、杨某某、欧某某、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福建省文物鉴定中心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报告;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某、杨某某、欧某某、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四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四被告人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洁
检察官助理:王孟妮
2020年7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聂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邵武市**镇**村**号,联系电话:1505995****;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侯审于邵武市**镇**路**号,联系电话:1364696****;被告人欧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邵武市**小区**栋**,联系电话:1585998****;被告人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邵武市**坊镇**村层**号,联系电话:15505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