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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聂某某盗窃案)_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冷检二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聂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2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镇**村**组**号,住永州市冷水滩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7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聂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中旬至5月初,被告人聂某某先后七次在冷水滩区**小区****公司盗窃该公司存放在门口的铝材,并作为废品变卖给了收废品的男子获利。经永州市冷水滩区价格认证与信息监测中心认定:被害人胡某某被盗的十捆铝材的总价值为6151元,其中聂某某盗窃的七捆铝材的价值为4305.7元。

2020年5月7日,被告人聂某某被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冷价认定[2020]87号价格认定结论书、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监控视频截图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谢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聂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对永州市冷水滩区**小区****公司的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聂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聂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宝生

2020年7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聂某某现羁押于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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