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一部刑诉〔2020〕Z2893号
被告人聂某某(自报),男,1991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沅江市**村**房**。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7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聂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7日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7月26日13时许,被告人聂某某在本市横沥镇三江工业区启乐网吧内,见被害人曾某某趴在网吧的电脑桌上睡觉,曾的一部OPPO牌A9型手机(价值765.13元)和一部VIVO牌X23型手机(价值1353.38元)放在桌面上。聂某某上前将该两部手机扒走。作案后,聂某某逃离现场。民警于当日将聂某某抓获归案。破案后,起回VIVO手机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被害人曾某某的陈述,张冰丽等证人的证言,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视听资料监控录像,被告人聂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使用秘密手段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聂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聂某某判处七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莉仪
2020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聂某某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宗二册、检察卷宗一册。
3、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移送本案光盘,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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