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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聂某某盗窃案)_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诉〔2020〕157号

被告人聂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370829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住青岛市城阳区**小区**公寓,2017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六个月,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6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城阳区看守所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聂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1月3日,被告人聂某甲至青岛市城阳区春阳路搏速电竞网吧盗窃聂某乙三星GALAXYS8+PLUS手机一部,经鉴定,价格为人民币830元。

二、2019年11月8日,被告人聂某甲至青岛市城阳区长城路蓝网咖盗窃崔某某OPPOR11手机一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聂某乙、崔某某的证人证言;3.被告人聂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聂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聂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该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罚金2000-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行艳涛

检察官助理于敏

2020年4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聂某甲现被羁押于青岛市城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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