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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聂某某盗窃案)_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246号

被告人聂某某,男性,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53********,汉族,小学一年级文化,农民,非党员,住河南省兰考县**乡**村**组。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3月4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聂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5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日下午15时50分许,被告人聂某某因手机故障到兰考县城关镇万华手机店修手机,看到店员杜玉洁忙于招呼其他客人,遂将杜某某放到柜台上的一部黑色vivo手机盗走,经物价鉴定,该手机价值3034元。案发后手机追回退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已发还);2.书证:聂某某户籍证明、案件来源及侦破报告、无违法记录证明、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手机购机发票、现场图、现场照片、平面图;3.被害人杜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聂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兰价认字(2020)15号物价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聂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永峰

张彩霞

2020年5月19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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