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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聂某某盗窃案)_樟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樟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樟检刑检刑诉〔2021〕2号 

被告人聂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3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摩托车修理工兼开锁匠,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樟树市**办事处**居委会,住本市**大道**花园**栋**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0日被樟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8日被樟树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樟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聂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9月11日凌晨,被告人聂某某驾驶赣C*****福特牌轿车来到樟树市临江镇,后在临江镇荣富花园小区使用剪刀、起子等作案工具盗窃彭某某、刘某某、帅某某等被害人8辆电动车合计约40个电瓶。后被告人聂某某分两次销赃给来京九城市花园小区一收废品男子和废品回收站的孙某某。

2、2020年9月20日凌晨,被告人聂某某驾驶赣C*****福特牌轿车来到樟树市临江镇,后在临江镇清江中学教师公寓内使用剪刀、起子等作案工具盗窃肖某某、龚某某、敖某某等被害人5辆电动车合计约25个电瓶。后被告人聂某某将其中约20个电瓶销赃给废品回收站的孙某某,剩余5个电瓶于9月份以200元卖给其表弟周某某。

3、2020年9月29日凌晨,被告人聂某某驶赣C*****福特牌轿车来到樟树市临江镇,在临江镇农贸市场古城路小区内盗窃被害人万某某一辆电动车的5个电瓶。被告人聂某某在转移电瓶时被樟树市公安局民警抓获。民警从被告人聂某某身上搜出作案工具剪刀、起子、扳手等工具,现场缴获被盗的5个电瓶。

2020年10月27日,经樟树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电瓶价格为7354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将现场缴获的5个被盗电瓶归还给了被害人万某某,从被告人聂某某表弟周某某处扣押了5个被盗电瓶后归还了被害人肖某某。被告人聂某某的家属代其退赔了合计7098元给龚某某、彭某某、刘某某、帅某某等12名被害人,均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聂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龚某某、彭某某、刘某某、帅某某等人的陈述;3、孙某某、周某某的证人证言;4、剪刀、起子等作案工具、被盗电瓶等物证;5、人口信息表、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书证;6、被盗物品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某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被盗物品价值7354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聂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聂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聂某某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樟树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剑辉

2021年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樟树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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