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2958号
被告人聂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6011983********,汉族,安徽省巢湖市人,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巢湖市**镇**村,住合肥市瑶海区**路**路**市场**房。2012年11月曾因犯盗窃罪被巢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聂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30日20时许,被告人聂某某在本市瑶海区**路***幢楼下,将齐某某的忠某某电动车窃走,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1760元。
2020年4月8日21时许,被告人聂某某在本市瑶海区**路**小区**幢楼下,将郑某某的逸翔牌车电动车窃走,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1616元。
案发后,被盗车辆均已追回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齐某某、郑某某的陈述;
2.被告人聂某某的供述;
3.价格认定结论书;
4.辨认笔录;
5.前科材料;
6.视频截图;
7、归案经过、户籍信息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殷斌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聂某某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