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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聂某某盗窃案)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2958号

被告人聂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6011983********,汉族,安徽省巢湖市人,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巢湖市**镇**村,住合肥市瑶海区**路**路**市场**房。2012年11月曾因犯盗窃罪被巢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聂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30日20时许,被告人聂某某在本市瑶海区**路***幢楼下,将齐某某的忠某某电动车窃走,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1760元。

2020年4月8日21时许,被告人聂某某在本市瑶海区**路**小区**幢楼下,将郑某某的逸翔牌车电动车窃走,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1616元。

案发后,被盗车辆均已追回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齐某某、郑某某的陈述;

2.被告人聂某某的供述;

3.价格认定结论书;

4.辨认笔录;

5.前科材料;

6.视频截图;

7、归案经过、户籍信息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殷斌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聂某某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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