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刑诉〔2020〕159号
被告人聂某某,绰号“毛*”,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26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乐安县,住乐安县**镇**村**组**路**号,2015年6月份至2020年6月,因吸毒多次被乐安县公安局行政处罚;2005年6月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乐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乐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日被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13日被乐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乐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聂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贩卖毒品罪
(1)2019年6月21日下午,被告人聂某某在乐安县城**小区大门口以300元的价格贩卖了二小包重约0.2克毒品冰毒给谭某某。
(2)2019年9月24日,被告人聂某某在乐安县城**公司门口以400元的价格贩卖了三小包约0.3克毒品冰毒给刘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微信转账截图等书证;2.证人谭某某、胡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聂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等。
2.开设赌场罪
2020年4月10日、4月11日,被告人聂某某伙同元某、黄某某(两人均另案处理)先后在**乐安分公司后面的山脚下、乐安县**镇**小区附近一民房内开设赌场,召集人员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该赌场以32张扑克牌或骨牌比大小的方式进行赌博,参赌人员十余人。聂某某安排元某把风望哨,黄某某在赌场抽头渔利。至案发,共计抽头渔利11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等书证;2.证人元某、黄某某、邓某某、曾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聂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还有人口信息详情、归案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又以非法获利为目的,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聂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其犯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进行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魏建成
检察官助理:曾艳群
2020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聂某某现羁押在乐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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