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聂某某涉嫌聚众斗殴案)_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公诉刑诉〔2019〕793号

被告人聂某某,男性,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11958********,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住丰城市**街道**社区**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8月31日被刑事拘留。经丰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丰城市公安局逮捕。经丰城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聂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中旬,丰城市**街道**社区**村村民认为丰城市**山航电枢纽堆砂场(俗称、简称**砂场)占了**村的地,于是数十名**村民到**砂场阻挠施工,不准运砂并要求支付费用,且成立了聂某1(另案处理)、聂某2(另案处理)与聂某3、聂某4、聂某5、聂某6及被告人聂某某等人组成的**村理事会,上述理事会成员牵头或参与到**砂场阻挠施工及谈判。2019年2月27日,**砂场管理人杜某甲被迫与**村代表聂某某在**村祠堂签订砂石堆放租赁协议,向**村交付半年租金27万元,聂某某代表**村在协议上签字。

之后**村民又认为在隔壁村**社区**村的丰城市****砂石经销部(俗称、简称**砂场)也占了**村的地,上述理事会成员及部分**村民于2019年3月1日和3月5日到**砂场找老板交涉,要求付钱到**村。3月6日,聂某1、聂某2等理事会成员牵头或参与同数十名**村民来到**砂场,采取在路上堆放石墩、建筑垃圾及拦车的手段阻挠车子拉砂,后被公安人员制止。3月7日上午,聂某1、聂某2与聂某某、聂某3等人同**砂场的股东到剑南街道办事处商谈未果。3月7日晚上19时许,聂某1、聂某2等理事会成员牵头、主持在**祠堂开村民大会,商讨**砂场之事、做好打架准备,由聂某某起草了一份“生死协议书”,决议若发生流血事件一切由全村承担、在外18岁以上人员要赶回村,并买来百余安全帽及将一些梭镖、鱼叉放在村口一废弃旧房,要求次日早上集合。会后,聂某2打电话到袁某某(丰城市**镇干部)说要打架的事,让他转告相关领导。3月8日早晨,聂某1、聂某2等理事会成员和**村民共百余人陆续在**家村口集结,数十名男性戴上安全帽,欲前往**砂场;隔壁**村亦有数十名村民手持农具出村,打算前往**砂场。聂某某因担心发生打架事件,于3月8日早晨六点前打电话通知**社区书记任某某。尔后在**社区干部的劝说和闻讯赶来的**街办工作人员、公安人员的制止下,**村和**村村民各自散去。随后公安人员在**村查获安全帽64顶、梭镖12根、鱼叉11根、大刀1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朱某某、徐某某、聂某7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聂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等。

被告人聂某某聚众斗殴,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聂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案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聂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检察员:方迎霞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聂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五册、光盘一张。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