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刑事刑诉〔2020〕165号
聂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61974********,汉族,初中文化,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乡**花园**栋**房,现住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镇**村**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9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柳叶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柳叶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聂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8日19时许,被告人聂某某驾驶湘******大货车从桃源县**镇拖石粉至***镇,在快行至本市***超限检测站时,遇柳叶湖交警大队民警李某某与辅警王某某、谈某某、贵某、叶某某驾驶公务车辆湘******自***超限检测站返回市内。因李某某等发现聂某某有超载嫌疑,随即掉头在与聂某某并排行驶时向其招手、喊话,示意聂某某靠边停车接受检查。聂某某已发现是执法人员,但因超载怕被处罚,随后多次采取加速行驶、故意占道、越黄线逆行的方式逃避缉查。李某某等驾驶的公务车辆在跑马岗路段超过聂某某100余米时,辅警王某某、谈某某、贵某下车欲拦停聂某某,在当时的距离可以紧急刹车制动的情况下,聂某某以越黄线占道行驶的方式欲逃避检查,其行驶至执勤辅警王某某身前时向左打方向致使王某某被撞倒在地。随后聂某某继续向前行驶,直至被执法车辆逼停。经常德市广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的伤情已构成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常口信息表、工作证明和证件复印件、抓获经过、现场照片、被害人在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的住院证与伤情照片、常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队2020年6月9日出具的关于大队辅警王某某工伤情况的报告一份、柳叶湖***超限站称重和卸载单;2.证人李某某、谈某某、叶某某、贵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聂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聂某某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当依法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雷君
2020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聂某某羁押在常德市看守所,联系电话:13620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_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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