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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聂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龙检一部刑诉〔2019〕217号 

  被告人聂某某,男性,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05196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区,住*******单元***室,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8月8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聂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6日18时30分左右,在洛阳市**区***门口,聂某某与豆某某因停车互不相让问题发生打架,在打架的过程中,聂某某持钳子将豆某某所驾驶车辆的前挡玻璃及侧边玻璃砸坏,经鉴定车辆被毁坏部分价值为52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现场监控视频截图、豆某某处罚材料等书证;2.被告人聂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豆某某的陈述;4.证人许某某的证言;5.司法鉴定意见书、价格认定书。

本院认为,聂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俏俏

检察员:陈西远

2019年11月14日 

附:

    1.被告人聂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起诉书一式八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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