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公诉刑诉〔2019〕168号
被告人聂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31967********,汉族,高中文化,务农,住湖南省涟源市**乡**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31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2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聂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12月6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聂某某与被害人聂某甲及其妻子戴某某在涟源市**乡**村因土地纠纷引发冲突。在冲突的过程中,聂某某将戴某某的鼻子打伤,并用耙子将聂某甲右脸部打伤。经娄底市湘中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聂某甲脑外伤后反应、右颧弓骨折应、面部皮肤挫裂伤,其损伤程度构成轻伤。
2019年1月31日,涟源市公安局渡头塘派出所民警将被告人聂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娄底市中心医院诊断证明书等书证;2、证人聂某乙、颜某某、聂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聂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聂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庆林
2019年3月28日
附:
1.被告人聂某某现羁押于涟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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