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聂某某故意伤害案)_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管检一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聂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261988********,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襄城县**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9年12月1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20年1月9日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年1月10日由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聂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3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2月,被告人聂某某与被害人袁因琐事发生纠纷,聂某某一直怀恨在心。同年12月14日18时许,聂某某伙同刘某某(已判决)、聂某军(已判决)经预谋后,将聂某某及其朋友约至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十八里河镇王垌村“七和超市”门口,三人对聂某某及其朋友进行殴打,期间,聂某某持一把水果刀朝聂某某腹部猛捅一刀,致聂某某肝脏破裂、胃肠破裂、腹腔积血。后经郑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聂某某之损伤程度已构成重伤。

2019年11月30日,聂某某被莆田市公安局拱辰派出所抓获,同年12月11日,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民警将其押解回郑州。聂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到案经过;

(2)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扣押物品清单;

(3)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出具的工作说明

(4)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5)临时寄押收押证明;

(6)查询被告人身份及前科情况; 

(7)年龄证明;

2.证人郑某某、宋某某、郑某某、李某浩、李某义证言;

3.被害人聂某某陈述;

4.同案犯聂某军、刘某某供述; 

5.被告人聂某某供述;

6.郑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7.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某伙同他人以暴力手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聂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聂某某在有期徒刑四年至六年区间内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钟润华

        代理检察员:毛盈君 

                              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附:

1.被告人聂某某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共计16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