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公诉刑诉〔2019〕420号
被告人聂某甲,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6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户,户籍地为涟源市**镇**居委会**组,现住地为涟源市**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聂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7日上午,被告人聂某甲在其位于涟源市**镇**村的老房地基上筹建新房时,因土地纠纷问题,聂某甲的弟媳聂某乙前来阻止,被告人聂某甲持木棍将聂某乙的左手打伤。经涟源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聂某乙的左手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2019年5月23日,被告人聂某甲在其家中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病历资料、指认照片等书证;2.鉴定意见;3.被害人聂某乙的陈述;4.证人聂某丙、聂某丁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聂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倩
2019年8月9日
附:
1.被告人聂某甲现羁押于涟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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