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刑刑诉〔2019〕721号
被告人聂某某,男,194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31944********,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路**号**小区**栋**单元**室)。2019年10月26日因涉嫌放火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6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放火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聂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6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聂某某因琐事与被害人王某某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路**号**小区院内物业工具房处发生口角。同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聂某某返回哈尔滨市南岗区**路**号**小区院内物业工具房,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一张废纸扔到工具房内,聂某某在现场待工具房被废纸被引燃后回到家中。被害人王某某得知工具房着火后赶到现场,王某某在救火过程中被工具房内发泡胶受热崩裂溅到面部,消防员出警到达现场后将火势扑灭。经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被鉴定人王某某,面部损伤属轻微伤。
经侦查,2019年10月26日被告人聂某某哈尔滨市南岗区**路**号**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接警记录、伤情诊断书、调派出动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
2. 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聂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勘验笔录:现场勘验检察笔录;
6. 鉴定意见:哈尔滨市南岗区价格认证中心关于被烧毁物品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文书;
7. 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某以放火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赫男
2019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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