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秭检一部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聂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521197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住宜昌市夷陵区**镇**村**组。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被宜昌市葛洲坝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因酒后驾车违法,于2016年12月被宜昌市公安局夷陵分局罚款2200元,计24分;因使用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和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违法,于2018年12月13日被宜都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秭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秭归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秭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聂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至12月,被告人聂某某在谭某甲承包磨坪乡柏家坪等村15栋房屋工程中分包8栋房屋和一栋安置房建设工程,单独在秭归县磨坪乡送甲山村、两河口镇谭家河村等地承包马某某、周某某等5户房屋建筑工程,期间,谭某甲支付给聂某某工程款40.275万元,随后又代为聂某某支付刘某某务工工资2.85万元,谭某乙务工工资1.5万元,谭某丙和邓某某的务工工资1.2万元,总共付给聂某某的工程款44.625万元;聂某某单独承包的房屋工程建设的工程的业主已支付聂某某大部工程款。尔后,多名务工人员寻找聂某某索要务工工资,聂某某逃匿外地关闭联系方式拒不支付 。2020年1月9日秭归县社会劳动保障监察局先后接到务工人员报案后开展调查,采用打电话、发短信、张贴《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和《劳动保障监察改正指令书》等方式,责令聂某某支付拖欠的劳动者工资,但聂某某逾期未执行指令,且关闭手机、离开居住地,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报酬。截止目前,聂某某拖欠黄某某、闫某某等18名工人的工资共计22.5305万元没有支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抓获经过》《欠条》等书证;2.证人谭某甲、屈某某、马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黄某某、闫某某、谭某丁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聂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某以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聂某某曾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聂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聂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王新
2020年10月13日
附:
1.被告人聂某某现羁押于湖北省秭归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简易程序建议书》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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