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白检一部刑诉〔2020〕195号
被告人聂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241969********,汉族,营口市人,大学文化,系盖州市**中心**,现住营口市鲅鱼圈区**街**小区**号**, 2019年9月12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被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聂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2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14日,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辽1002民初1341号民事判决书,判处被告聂某甲给付原告辽宁********集团有限公司货款299560元及利息等(后经双方核算共计419240元)。2018年4月30日判决生效,2018年6月1日白塔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受理执行该案件,2018年7月14日白塔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电话告知被告人聂某甲该判决生效,要求其执行人民法院判决。2019年8月30日白塔区人民法院要求聂某甲申报个人财产和一年内财产变动情况,要求聂某甲执行判决,偿还欠款,聂某甲因没有履行生效判决被拘留15日。2019年10月28日白塔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再次要求聂某甲申报个人财产。现查明聂某甲涉嫌犯罪事实如下:
一、被告人聂某甲自2018年7月14日被白塔区人民法院明确告知应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偿还货款之日起,聂某甲名下银行卡账户大额款项先后进账共计近40万元,但聂某甲没有履行法院判决偿还货款。
二、被告人聂某甲在第一次申报个人财产时,故意隐瞒其有固定工作、固定收入的事实。经查,聂某甲系盖州市**中心**,工资卡为工商银行,每月工资****.10元。
三、白塔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在对被告人聂某甲名下资产核查过程中,聂某甲对其财产未如实申报。聂某甲一手机微信内有资金****元、另一手机微信内有资金****.88元,聂某甲中国银行卡内有资金****8.13元、中国建设银行卡内有***.3元。白塔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于2019年8月30日找到聂某甲时,聂某甲身上携带人民币****元,美元***元,手机微信内有人民币*****元,另一被法院扣押的手机微信内有人民****,聂某甲未向白塔区人民法院申报。
综上所述,被告人聂某甲具有履行法院判决偿还货款能力,但却将进账款项用作他用或者采用隐瞒财产、虚假申报等手段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和抓捕经过、户籍证明、盖州市**中心情况说明和工资明细表、盖州消防救援中队出警证明、白塔法院情况说明、白塔法院执行局、关于辽宁********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聂某甲一案的情况说明、收条、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和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微信通话记录截屏、聂某甲手机微信钱包截屏、中国银行卡、建设银行卡、工商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被执行人聂某甲财产申报表、白塔法院查询冻结被执行人财产信息、营口市车管所车辆档案、不动产产权情况表、二手房买卖合同、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会商记录、关于被执行人聂某甲涉嫌拒不履行判决罪的案情移送函、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公告送达、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限制消费令、白塔区人民法院拘留决定书、白塔区人民法院执行笔录、还款计划;
2.证人证言:证人聂某乙、刘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聂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甲明知人民法院要求其按照法院生效判决偿还债务,但聂某甲未如实向人民法院申报个人名下财产,采用隐瞒财产、虚假申报方法或者将大部分款项用作他用,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钱某
王某某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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