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聂某某开设赌场案)_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进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进检一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聂某某,女,197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4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进某某****路居委会**大道**号附**因赌博,于2013年1月10日被进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罚款2000元;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6月20日被进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2月28日被进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2018年6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抓获,次日寄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同月18日被进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进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进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聂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6日-17日,俞某某(已判决)于每日16时许分别在进某某**镇**村一户人家空地上、**镇**村委会**村附近一座山上组织参赌人员以玩“三十二张”扑克牌的形式赌博。每次参赌人员均达二十余人以上,俞某某在赌场上收取“斗子钱”。为维持和促进赌场存续,被告人聂某某应俞某某邀请为帮助赌场造势而“坐花”参赌,并邀请人员前来参赌,待赌场获利后可获取相应分成。另外,俞某某还安排徐某某、吴某某(均已判决)为赌场接送人员和望风。

被告人聂某某于2019年 11月13日在上海市闵行区被当地警方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饶某某、聂某乙、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聂某某及同案犯俞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积极提供协助以维持和促进赌场存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本案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聂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进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聂某某现羁押于进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