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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聂某某开设赌场案)_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检刑诉〔2020〕205号

  被告人聂某某,女,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81990********,汉族,职高,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号,住福建省宁德市****小区**号楼**室。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3日被岳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赌博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聂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聂某某以群主身份利用微信建立微信群并邀集人员进群,制定赌博规则,通过下载“闲来安徽麻将”软件建立亲友圈,购买大量房卡,将微信群成员邀请进入“亲友圈”内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到2019年初聂某某因为其微信号经常被查封,遂又建立QQ群,群成员依然通过加入“亲友圈”的方式进行赌博,QQ群成员与“亲友圈”成员一致,截止被公安机关查获时,该QQ群参赌人员达131人。聂某某建立的“亲友圈”赌博方式如下:每局麻将结束后系统会生成一个战绩图,战绩图上显示每个参赌人员的输赢情况,以分值计算输赢,一分代表一元人民币,正分为赢,负分为输。玩家一般通过将战绩截图发到聂某某建立的微信或QQ群里,然后根据战绩图记载的输赢情况,在微信或QQ群发送支付宝账号或直接微信转账结算赌博资金。聂某某通过组织、管理群成员进行赌博,从中收取房费获利,其每局麻将收取房费4元,房费由当局最大赢家转账至其微信或支付宝。已有证据证明,被告人聂某某自2018年1月至2020年3月期间,通过支付宝和微信账号共计购买了30380元的房卡并使用,开一个房间需要消耗4张房卡计0.8元成本,可获得“房费”4元,减去相关费用,其收取违法所得“房费”共计10万元。另查明,被告人聂某某经岳西县中医院彩超检查结果为中孕。

2020年7月3日聂某某到岳西县公安局主动投案,对其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于当日主动向公安机关上交10万元的非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 证人郑某某、黄某甲、黄某乙、吴某某、汪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等的证言;

3.​ 被告人聂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检查、提取笔录;

5.​ 视听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聂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以建立微信群、QQ群的方式邀集赌博人员达131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聂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聂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聂某某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聂某某系怀孕妇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聂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同权

检察官助理:刘晶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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